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发表时间:2021-04-11 17:18 北京地方标准 DB11755-2010 本规范的技术内容是:明确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仓库建设的安全生产要求。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包括:4.1、4.2、4.3、4.4、4.5、4.6、4.7、5.1、5.2、、6.1、6.2、6.3、6.4、7.1、7.2。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规范由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化工商业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宋怀忠、赵明、柴保身、靳江红、刘志刚、刘宏儒、胡永宁、邓五一、冯俊刚 、王海红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仓库建设的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仓库建设的安全生产行为。 本规范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上午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范。 000013.1 危险化学品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 13690-1992中的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有毒品、第8类腐蚀品,不包括第1类爆炸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 000013.2 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专门出租场地、储存危险化学品,自身不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4 一般要求 4.1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 4.2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3建筑结构 4.3.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墙体应采用砌砖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4.3.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的外边应设置遮阳板或雨搭。窗户上的玻璃应采用毛玻璃或涂白色漆。 4.3.3仓库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4.3.4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4.3.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独立设置,为单层建筑,并不得设有地下室。 4.4储存禁忌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化学品混合贮存。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见附录A。 4.5安防措施 4.5.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爆型通风机。 4.5.2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外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4.5.3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要求。 4.5.4仓库总面积大于500㎡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安防)控制室及红外报警系统。 4.5.5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6电气安全 4.6.1 面积小于50㎡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得设置照明装置;面积大于50㎡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可设置照明装置。照明装置应使用防爆型低温照明灯具。 4.6.2仓库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配电箱及电气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保护设施。 4.7危险告知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5.1小型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不得大于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50%。危险化学品临界量见附录B和附录C(以下同)。 5.2 小型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总面积不得大于300㎡。 6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6.1化工商店 6.1.1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化工商店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实物。 6.1.2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化工商店不得设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店面与自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实墙相隔。 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大于1吨,自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存放总质量不得大于2吨。 6.2建材市场 6.2.1建材市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6.2.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建材市场应设立危险化学品仓库,仓库总面积不得大于200㎡。其中,每个经营单位(户)应设立不小于10㎡的危险化学品备货仓库。 6.3气体经营单位 6.3.1仓库应为半封闭建筑,三面实墙,屋顶为轻质不燃材料。 6.3.2仓库门前应设置装卸平台。装卸平台高度一般为 1.2m,宽度一般不小于1.0m,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台阶。 6.3.3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气瓶区应设置防倾倒链。 6.3.4 对储存相对密度小于1的气体的气瓶仓库,库顶部应设置有通风的窗口;对储存相对密度大于1的气体的仓库,库底部的墙体上应设置有通风的洞口。 6.3.5储存气体(不包括惰性气体和压缩空气)气瓶总数不得大于300瓶。 6.4 自备储存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6.4.1自备储存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不得大于GB 18218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30%。 6.4.2自备储存仓库总面积不得大于500㎡。 7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7.1小型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不得大于表7-1中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储量。 表7-1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存储限量表
7.2大中型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不得大于GB 18218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50%。 8 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 8.1大型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仓库总面大于10000㎡)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不得小于250m。 8.2中型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仓库总面大于1000~10000㎡)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不得小于200m。 8.3小型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仓库总面小于1000㎡)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不得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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